導致婚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呢?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作者: 時間:2016-08-03 10:11:33
摘要:婚姻關系是因為男女辦理了合法的結婚手續(xù)而形成的,當然日后也是可能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導致婚姻終止,究竟婚姻終止的原因都包括了哪些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一、婚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婚姻終止只能以兩種法律事實為發(fā)生原因:
(一)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jīng)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系,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關系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系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系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系,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guī)定,其婚姻自然終止。而宣告死亡,則是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行政機關的確認、發(fā)給離婚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關系就自然終止。
二、婚姻破裂的證據(jù)有哪些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y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jù)。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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