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賠償問題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作者: 時間:2016-10-09 09:18:21
摘要:婚姻賠償請求權在離婚時,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行使,這一項權利或許是受傷心靈的一劑良藥,來看看離婚賠償請求權行使都有哪些條件吧!
一、相關法條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條件
1、只能在離婚時行使
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將離婚損害賠償權利義務告知離婚當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此規(guī)定的目的是讓離婚當事人明確法律的規(guī)定,及時做出是否行使請求權的選擇。
3、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正確理解和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具體而言: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提起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就是在訴訟請求中要明確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nèi)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nèi)另行起訴。
該“一年”是訴訟時效期間,還是除斥期間,司法解釋未做明確規(guī)定。該“一年”期間應當為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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