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屬于共同債務嗎?
來源:互聯網 作者: 時間:2016-10-20 09:48:53
摘要:在很多人的眼里,夫妻是一個整體,可其實我們知道,夫妻也并都是天天黏在一起,他們也會有各種的空間、各自的社交,也就是因為這個原因,常常會出現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另一方直到被討債的時候才知道的情況。那么,夫妻一方借款屬于共同債務嗎?簡單來說,一方借款是否是共同債務?
一、夫妻一方借款屬于共同債務嗎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為: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guī)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xié)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xié)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zhí)行。
二、一方借款是否是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yǎng)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yè)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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