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chǎn)的效力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作者:李小非律師 時間:2016-12-07 16:17:27
摘要:夫妻對共同房產(chǎn)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夫或妻不得擅自變賣共有房產(chǎn)。如果處理后果涉及第三人利益,需要判斷第三人是否知情,也就是是否為善意第三人。下面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chǎn)是否有效
1、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有房產(chǎn)轉讓給第三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于婚姻關系產(chǎn)生的權利。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分割,同居期間財產(chǎn)如何認定和分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房屋,雖然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chǎn)。登記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認,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就是無效合同。買受人如果明知一方為擅自處分,或者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就不構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chǎn)轉讓給雙方的親屬或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jīng)另一方的同意,則單方處分無效。
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chǎn)單方處分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如第三人是夫妻雙方的親屬或者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則對其善意的認定應當采取更為嚴格的標準,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單方對該共同財產(chǎn)的處分無效。
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房產(chǎn)因受讓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不應予以支持。
二、夫妻一方能請求賠償損失嗎
對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另一方主張賠償損失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請求賠償應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在不離婚的情形下,不能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要求賠償?shù)姆秶鷥H以物質(zhì)損害賠償為限,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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