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丨五美幫助當事人取得6萬元的高額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華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廣東五美律師事務所 時間:2022-06-28 09:54:49
裁判要旨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一方在婚姻關系中因重婚、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在實務中,即使一方不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過錯情形,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一方存在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情形時,也會支持另一方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請。
案情介紹
何某與易某于20**年經親戚介紹認識,相識不久便于20**年*月*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雙方生育一子。
婚前,兩人欠缺了解,草率結婚?;楹?,何某發(fā)現易某對婚姻不忠,與多名婚外異性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甚至隱瞞其已婚已育的事實,與其中一名異性羅某共同生活并于20**年*月生育一子。
何某了解到易某的所作所為后,經調查后發(fā)現,易某甚至在春節(jié)期間到羅某家中拜見其父母,向其父母許諾要迎娶羅某。更離譜的是,易某的父母對易某的這些欺騙情況早已知情卻并未加以阻止,甚至幫助易某欺騙何某,何某因此遭受了不可彌補的傷害。
為此,何某向法院訴請:
1.判決何某與易某解除婚姻關系。
2.判決易某向何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
1.準予何某和易某離婚。
2.易某自本判決發(fā)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何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6萬元。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如何認定易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違反忠實義務以及何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易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生育一女,何某在律師的指引下,搜集了包括易某承認其出軌的錄音資料、易某私生子的出生證明、易某與羅某的親密合照等證據予以證明,向法院呈現了易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違反忠實義務的事實。
盡管法院最終未在判決中對易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同居的事實進行確認,但也類比適用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判決中認定易某對婚姻不忠實,是過錯方,最終支持了何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且賠償金額也高達6萬元。
案號:(2013)郾民初字第01026號
筆者通過搜索案例發(fā)現,法院對于認定一方存在重婚或者是與他人同居的標準還是相對嚴格的,但對于存在婚姻過錯方與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情況,即我們常說的“私生子、私生女”,部分法院的處理意見與本案一致,即類比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持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一方在婚姻關系中因重婚、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在實務中,即使一方不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過錯情形,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一方存在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情形時,也會支持另一方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請。
案情介紹
何某與易某于20**年經親戚介紹認識,相識不久便于20**年*月*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雙方生育一子。
婚前,兩人欠缺了解,草率結婚?;楹?,何某發(fā)現易某對婚姻不忠,與多名婚外異性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甚至隱瞞其已婚已育的事實,與其中一名異性羅某共同生活并于20**年*月生育一子。
何某了解到易某的所作所為后,經調查后發(fā)現,易某甚至在春節(jié)期間到羅某家中拜見其父母,向其父母許諾要迎娶羅某。更離譜的是,易某的父母對易某的這些欺騙情況早已知情卻并未加以阻止,甚至幫助易某欺騙何某,何某因此遭受了不可彌補的傷害。
為此,何某向法院訴請:
1.判決何某與易某解除婚姻關系。
2.判決易某向何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
1.準予何某和易某離婚。
2.易某自本判決發(fā)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何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6萬元。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如何認定易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違反忠實義務以及何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易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生育一女,何某在律師的指引下,搜集了包括易某承認其出軌的錄音資料、易某私生子的出生證明、易某與羅某的親密合照等證據予以證明,向法院呈現了易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違反忠實義務的事實。
盡管法院最終未在判決中對易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同居的事實進行確認,但也類比適用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判決中認定易某對婚姻不忠實,是過錯方,最終支持了何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且賠償金額也高達6萬元。
案號:(2013)郾民初字第01026號
筆者通過搜索案例發(fā)現,法院對于認定一方存在重婚或者是與他人同居的標準還是相對嚴格的,但對于存在婚姻過錯方與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情況,即我們常說的“私生子、私生女”,部分法院的處理意見與本案一致,即類比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持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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