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繼承權
來源:華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師 時間:2013-06-17 17:08:21
博主說法:私生子問題是當今社會常發(fā)生的問題,那么私生子是否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婚姻法給我們的答案是肯定的。
2004年元月,江西鄱陽一青年男子姜宏平與一四川妹子周娟自由戀愛并結婚,領取了結婚證?;楹笊慌⒔坊?。2006年7月,姜宏平外出打工,南下掙錢。不久,他在外又結識了一云南妹子黃愛玲,黃愛玲與姜宏平同居生活。2007年9月,姜宏平發(fā)現黃愛玲已懷孕,遂要求她去墮胎。黃愛玲不同意,并且離開了姜宏平。2009年4月,黃愛玲生下一男孩,取名為姜明華。姜宏平得知后,多次看過兒子,并通過DNA檢測證明姜明華是自己的親生骨肉。2010 年11月,姜宏平因車禍突然死亡,獲得賠償31萬余元。此后,黃愛玲要求姜明華繼承其生父姜宏平的遺產。但周娟極力反對,認為姜明華是私生子,無法證明姜明華就是姜宏平的親生兒子,無權繼承姜宏平的遺產。無奈,黃愛玲一紙訴狀告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姜宏平確屬姜明華的親生父親,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了姜明華有權繼承其生父姜宏平遺產的判決。
評析:本案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關系所養(yǎng)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為所生子女和養(yǎng)子女,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以及未經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關系,必要時可通過生母提出的證據或其他人證、物證加以證明。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yǎng)。如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其夫愿意負擔該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則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免。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其次要弄清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的規(guī)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養(yǎng)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yǎng)關系,養(yǎng)父母和養(yǎng)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該條的規(guī)定,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yǎng)關系、因此而成立的養(yǎng)父母子女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完全等同,只有在養(yǎng)子女經合法手續(xù)解除關系后,這種地位才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系或剝奪其地位。
繼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該條的規(guī)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適用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關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明確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經夫妻協商同意,或雖未協商同意,事后丈夫認可的均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對于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認可的,只確認了與其生育婦女的關系,對生育婦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視為非婚生子女。
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繼承問題上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在本案中,由于姜宏平與姜明華曾經做過親子鑒定,表明姜明華確實是姜宏平的親生兒子,所以對于兩人的父子關系應當予以承認。雖然姜宏平與黃愛玲婚外通奸生子的行為是與社會道德相違背的,但他們所生的兒子姜明華是無辜的,不應受到任何不平等的對待和歧視。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5條和《繼承法》第10條之規(guī)定,姜明華應當擁有與姜梅花同等的繼承權,與姜梅花同屬于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同時具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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