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出賣后為婚后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來源:華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師 時間:2015-12-28 15:31:59
摘要:對于婚前還是婚后的財產,往往很難界定。那么,對于下面案例中張某婚前的房產,結婚期間賣房得到的房款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成為夫妻二人離婚財產分割的難點與焦點。那么,這婚前的房產,婚內賣得的房款究竟該怎么分?
基本案情
張某和妻子劉某相識幾個月就結婚,婚前缺乏了解給婚后帶來了很多問題,尤其是隨著孩子的出生,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激化。最后妻子離家居住,現向法院起訴張某要求離婚。
張某的案件不復雜,雙方都同意離婚,難點就在于財產——房產的分割。張某有三套房子,且購買時間都是在婚前,可能有人會主觀上直接就將其視為婚前財產了。但是張某在婚前曾購買了一套大房子,婚后他賣了那套大房子,購買了婚內的兩套小房子。由于婚前賣房的時候,賣房款的分期收到的,所以買這兩套房子時,也是先做的首付,收到房款后才付的全款。也就是說購買這兩套房產的房款,全部是由張某的變賣婚前房產的欠款支付的。
辦理結果:
一審法院支持了婚前財產轉化的觀點。但沒多久,就收到了對方的上訴狀,案件經歷中院二審后,被發(fā)回重審??赡苁墙洑v了兩次庭審,劉某疲憊了,也可能是看到證據,劉某動搖了,最終重審后經一審法院的調解,劉某接受了調解方案,在給予適當的補償后雙方達成了一致。
律師講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婚姻法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的婚前財產就是其個人所有,并不會因為雙方離婚就必然轉化為夫妻個人財產。對于夫妻個人財產經過8年后就轉化為個人財產這一規(guī)定,早就不予適用了。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舉證證明婚前財產,如何認定一方的財產是由婚前財產轉化,何種轉化能被法院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目前這一問題還是存在爭議的,個案的特殊性,證據的收集、整理等都是十分繁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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