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準離婚后,多久才能再次起訴?
來源:互聯網 作者:李小非律師 時間:2016-01-21 10:34:16
摘要: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那么判決不準離婚后,要多久才能再次起訴離婚呢?判決不準離婚未滿六個月再起訴能否立案呢?那么下文就為您詳細解答。
1、判決不準離婚,多久才能再次起訴?
如果你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后被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那么在沒有出現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你至少六個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訴離婚。這里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新出現的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和理由,例如家暴、或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但是,如果之前離婚訴訟不是你起訴的,那么你作為被告再次起訴的話,不受六個月的時間限制。
2、判決不準離婚未滿六個月再起訴能否立案?
網友提問:2015年1月份,我向法院起訴離婚。2015年3月份,經法院判決不準予我離婚。2015年5月份,我與老公因家庭瑣事爭吵不休,他朝我鼻梁骨猛擊數拳,致使我雙側鼻骨粉碎性骨折。請問:我老公打我的行為能否作為我在六個月內再行起訴的依據?
律師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如果當事人在不準離婚后,出現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理由,如有一方對他方有危機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或有6個月內出現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開與他人姘居;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等情況的。你老公的行為嚴重危及到你的人身安全,可以作為再次起訴的依據。
3、再次起訴離婚,六個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起算?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超過法定上訴期限,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認為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只能申請再審,不能提起上訴。你所說的“判決生效6個月再向上級法院提起訴訟” 可能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款的規(guī)定,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訴(通常其他案件應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申訴),但這種重新訴訟要受到法定要件的約束。具體規(guī)定為:
(1)自原審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原告可重新起訴
(2)自原審判決生效起算,已滿六個月的,無論是否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原告 均可重新起訴。換句話說,原判生效六個以內,原告重新起訴必須要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不予受理;若無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原告則必須 待到生效后六個月以后,才能重新起訴。
在此,有必要強調的二點是:
(1)上述關于重新起訴的限制性法律規(guī)定,是針對生效判決的原告而言的,生效判決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2)上述法律法規(guī)也適用于原告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如果你再次重新起訴并堅決要求離婚,人民法院將作一律判決離婚處理。
另外,需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時間60天。
判決書經公告送達后,開始計算判決生效時間。經15天對方未提起上訴,則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前一篇: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