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要共同承擔嗎?
來源:互聯網 作者: 時間:2016-02-17 11:22:20
摘要:在離婚過程中,對于債務的分割往往很容易引發(fā)糾紛,那么對于離婚債務需要共同承擔么?又有哪些債務是不需要承擔的呢?接下來在下文就為您詳細解答。
一、離婚債務要共同承擔嗎
這種情況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用于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而只是用于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撫養(yǎng)、老人贍養(yǎng)等事宜上,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承擔債務。
二、離婚時哪些債務不需要共同承擔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guī)定,些列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母的除外。
(二)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 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四)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五) 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對于夫妻單獨所付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力償還,也可以說服他代為償還,但須以資源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償還債務。注意,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確實用于維持家庭生活的,則不屬于個人債務,應屬于共同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付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財產清償。
夫妻離婚時對于共同債務的分割要劃分清晰明確,對于個人債務即使是婚后的,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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