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xié)議在復婚后是否還有效?
來源:互聯網 作者: 時間:2016-04-29 16:48:20
摘要:當初離婚時,丈夫協(xié)議承諾不爭的房產,如今復婚后二人再鬧離婚,卻被丈夫稱為婚后財產,要求分割。女子拿出當年的離婚協(xié)議書,沒想丈夫卻說孩子都是共同撫養(yǎng)的,房產也應該是共同的。那么離婚協(xié)議復婚后還有效嗎?下面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案情
9年前,張女士和丈夫郭先生結婚后育有一子。5年前,因丈夫外遇,二人協(xié)議離了婚,丈夫自知理虧,放棄了二人共同擁有的一套房產,孩子由張女士撫養(yǎng)。離婚后,因為張女士太忙,一直沒去房管局把郭先生的名字從房產證上去掉。
后來,張女士和郭先生復婚。好景不長,二人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并于今年年初又鬧到了離婚邊緣。
和上次不同,郭先生提出要平分當初放棄的房產,并稱其為婚后財產。張女士拿出當時的離婚協(xié)議書,說當時郭先生已經承諾了放棄,現在也沒資格要??晒壬f,既然復婚了,離婚協(xié)議就失效了,況且房產證上還一直都有郭先生的名字。
當初明明是因丈夫有錯在先,放棄的房產,現在復婚了,原來的離婚協(xié)議還有效嗎?
評析
張女士和郭先生復婚,只是雙方重新確立夫妻關系。夫妻雙方復婚后,原離婚協(xié)議的效力應從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面分析,財產關系多依附于身份關系而存在,除了絕對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間的財產共有關系隨著夫妻身份關系變化而變化。離婚時的子女撫養(yǎng)協(xié)議因復婚的出現導致協(xié)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財產分割協(xié)議,并不因復婚而自然失效,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
關于財產分割問題,《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guī)定“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張女士和郭先生復婚后對財產并沒有重新約定,所以原離婚協(xié)議對財產的約定仍然有效。因此雙方爭議的該房產為張女士復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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