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股權應該如何分割?
來源:互聯網 作者: 時間:2016-06-17 10:25:20
摘要:作為現代人,我們都知道股權意味著什么,離婚的時候男女雙方因為股權歸屬發(fā)生糾紛就很容易理解了。那么,夫妻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呢?很多時候,公司章程都對股權轉讓做出了規(guī)定,因此,離婚時股權也不是當事人向怎么分割都可以的。那么,離婚怎么進行股權分割呢?下文為您介紹。
一、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首先,要分清財產性質。由于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分清上述財產的性質,便成為準確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的首要前提。確定上述財產性質時,應以工商注冊登記資料為基礎,參照各相關法律、法規(guī),同時審查企業(yè)的資金來源、實際經濟結構形式和運行機制,查明夫妻雙方在企業(yè)中所發(fā)揮的作用、影響程度,以及夫妻雙方在共同經營性財產中所占的真實份額。
其次,堅持婚姻法與公司法、合伙企業(yè)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與統一。對夫妻上述生產、經營性財產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對簡單的生活、消費資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調整領域,涉及到與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相互協調問題,尤其是與公司法、合伙企業(yè)法等的協調。如果在分割時與上述法律、法規(guī)相矛盾,就會錯判。
最后,要注意維持企業(yè)完整性,不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總額。
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yè)的生產發(fā)展。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yè),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yè)的穩(wěn)定、持續(xù)及與相關當事人(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應當采取審慎的態(tài)度,以盡量不影響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破壞企業(yè)財產的完整性為原則。同時,企業(yè)的注冊資本是企業(yè)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在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時,要確保持股配偶一方所在公司、企業(yè)的注冊資本不發(fā)生變化。既要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又要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公司股權也屬于經營性財產,在分割時比照上述介紹處理就可以。
二、離婚怎么進行股權分割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繼續(xù)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愿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繼續(xù)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資產,并注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1、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fā)生轉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于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評估公司的凈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不愿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三)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共同財產入股時,作為隱名股東的
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共同財產以第三人的名義出資,夫妻雙方是隱名的實際股東的,并和第三人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的,該部分資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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