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能否分割住房公積金?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作者: 時間:2016-06-30 14:13:34
一、離婚能否分割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蓄,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離婚時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chǎn)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1、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chǎn)安置補償費。
二、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如何分割
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chǎn)分割時,往往會采取折價補償?shù)姆绞竭M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
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
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余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
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
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并非一定要采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
注意:因住房公積金具有的特有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xiàn)金形式存在,而且規(guī)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積金在實踐操作上存在著一些問題。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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