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何分割企業(yè)財產?
來源:互聯網 作者: 時間:2016-06-30 14:15:46
一、夫妻如何分割企業(yè)財產
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對于離婚案件中分割有限公司股權會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一)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以自己的名義設立的公司(一人公司),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新《公司法》的規(guī)定,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設立一人公司,只是對其有些特殊的規(guī)定而已。對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發(fā)生離婚訴訟時,有限公司股權如何分割,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鑒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及夫妻雙方離婚的法律事實,由于此類股權分割處理不涉及第三人股東,人民法院一般會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權,人民法院一般會按其協議處理。
2、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不能協商一致,法院一般會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一方主張取得公司股權的,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
②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
③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且愿與對方共同經營,只是對應當分得的份額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處理;
④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解散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得有時其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并不獨立,依據《公司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理論上所說的“揭開公司的面紗”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因此夫妻雙方即使離婚也不能免除其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于雙方離婚前的公司債務(主要指當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時債權人向其主張清償公司債務的情形)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的公司,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
由于新《公司法》修訂以前,我們國家法律不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很多公司是夫妻兩個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很多地方法院的傾向性意見均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能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去處理。對于此類公司股權的分割處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東,人民法院一般會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權,人民法院會按其協議處理,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guī)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
2、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雙方繼續(xù)共同經營的,人民法院會按其協議處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變化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
3、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不能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一方主張取得公司股權的,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guī)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
②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guī)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
③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且愿與對方共同經營,只是對應當分得的份額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處理;
④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解散。
(三)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共同設立的公司,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對于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之外的情形我們認為可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①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處理,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股權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②若股東配偶不愿成為股東或雙方均愿意取得公司股權時,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股東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處理的法理依據是由于有限公司具有的“人合性”決定的。
③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對轉讓價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將股權轉讓予他人,則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股東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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