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shù)臉藴适窃鯓拥模?/h2>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作者: 時間:2016-07-08 09:51:11
摘要: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guī)定,它既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那么,離婚損害賠償?shù)臉藴适窃鯓拥模拷酉聛砭蜑槟敿毥榻B。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jù)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離婚損害賠償?shù)淖C據(jù)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y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收集證據(jù)時要采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了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如家庭暴力傷害后拍攝的照片、X片等,醫(y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郁癥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離婚損害賠償不同于以往審判實踐中對無過錯方的經(jīng)濟補償,而是一種強制性規(guī)定。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一直在探索離婚案件中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損害及經(jīng)濟補償問題,比如在離婚案件審理時,對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上傾斜于無過錯方,在調(diào)解時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補償?shù)?,但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jù),不能真正體現(xiàn)對過錯方的制裁,給過錯方鉆了法律的空子,滋長了過錯行為的發(fā)生,不利于對無過錯方的保護,不利于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diào)整。而修正后的《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從立法的角度明確了第46條所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引起的離婚,對無過錯方存在著損害事實,也就是說,上述行為確已給無過錯方帶來了精神和物質(zhì)上的損害,過錯方應對這種損害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無過錯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這條規(guī)定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種明確的請求權利,也使過錯方的賠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摘要: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guī)定,它既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那么,離婚損害賠償?shù)臉藴适窃鯓拥模拷酉聛砭蜑槟敿毥榻B。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jù)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離婚損害賠償?shù)淖C據(jù)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y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收集證據(jù)時要采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了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如家庭暴力傷害后拍攝的照片、X片等,醫(y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郁癥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離婚損害賠償不同于以往審判實踐中對無過錯方的經(jīng)濟補償,而是一種強制性規(guī)定。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一直在探索離婚案件中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損害及經(jīng)濟補償問題,比如在離婚案件審理時,對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上傾斜于無過錯方,在調(diào)解時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補償?shù)?,但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jù),不能真正體現(xiàn)對過錯方的制裁,給過錯方鉆了法律的空子,滋長了過錯行為的發(fā)生,不利于對無過錯方的保護,不利于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diào)整。而修正后的《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從立法的角度明確了第46條所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引起的離婚,對無過錯方存在著損害事實,也就是說,上述行為確已給無過錯方帶來了精神和物質(zhì)上的損害,過錯方應對這種損害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無過錯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這條規(guī)定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種明確的請求權利,也使過錯方的賠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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