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yǎng)權是如何規(guī)定的?
來源:互聯(lián)網 作者: 時間:2016-07-25 10:34:29
摘要:離婚時,二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親撫養(yǎng);如果子女超過二周歲但不到十周歲的,有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yǎng)權。
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
1、工作性質;2、工作環(huán)境;3、收入狀況;4、居住條件;5、文化程度;6、性格修養(yǎng);7、其它家庭成員狀況。
還可以提供對對方不利的證據,以得到孩子的撫養(yǎng)權,比如: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如果子女超過10周歲的,法院判決時會考慮子女的意見。
因此,爭取孩子對撫養(yǎng)方的認可,也是尤為重要的。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誰撫養(yǎng)?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不隨女方生活而可隨父親生活的例外情形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爭奪撫養(yǎng)權時能考慮孩子的意見嗎?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yǎng)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于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怎樣確定撫養(yǎng)費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yǎng)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比如,目前在北京市區(qū),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lián)狃B(yǎng)費大約在二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夠了。但如果非直接撫養(yǎng)孩子一方月工資有二萬多元,讓其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30%即4000-6000元的標準去支付撫養(yǎng)費顯然是沒有必要的,并且,撫養(yǎng)費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yǎng)費,是不妥的。
撫養(yǎng)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yī)療費。也可要求教育費和醫(yī)療費另行分擔。
可以輪流撫養(yǎng)孩子嗎?
只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長,離婚后夫妻可以輪流撫養(yǎng)孩子。
探視權糾紛
所謂“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夫妻往往在離婚協(xié)議里或離婚判決書里找到關于孩子撫養(yǎng)權的相關內容,但又總是在之后一方探視子女的時候發(fā)生糾紛。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有關探視孩子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沒有相關依據,而各自又對探視時間和方式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
因此,本站律師建議在離婚時明確有關探視權的具體內容。
五類探視權糾紛折射當代離婚后遺問題
提到離婚,人們最關注的往往是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但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那就是探視權。
夫妻離婚后,孩子歸一方撫養(yǎng),另一方要求探視。因為交織著雙方之間復雜的感情糾葛,探視權問題難以得到妥善處理,由此引發(fā)的訴訟也逐年上升。為了進一步挖掘探視權帶來的社會問題,筆者對門頭溝法院近幾年審理的探視權糾紛案件進行了調研,發(fā)現探視權糾紛主要存在以下五種類型:
一是借機報復型。孩子父母積怨較深,矛盾從離婚前延續(xù)至離婚后,直接撫養(yǎng)一方把拒絕對方探視當成報復、懲罰的武器。例如,很多直接撫養(yǎng)孩子一方拒絕對方探視孩子的理由,往往是說對方人品有多么壞,甚至把對方有第三者等理由都擺出來,認為離婚都是對方的過錯,所以對方不配做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沒有資格探視孩子。可見,雙方之間的怨恨甚至仇恨成為阻隔一方探視孩子的溝壑。這種情況占到探視權糾紛案件的50%以上。
二是自我保護型。直接撫養(yǎng)孩子一方擔心對方探視會影響其與孩子之間的感情,或影響其重新組建的家庭,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例如,某探視子女權糾紛案的被告(孩子的父親)辯稱,其已經再婚,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有爸爸、媽媽的關心和照顧,不需要原告探視,如果原告堅持探視,也要等孩子10歲以后能分辨是非時再說,現在孩子剛滿3歲,不能讓原告打擾她的正常生活。這種情況約占探視權糾紛案件的10%。
三是擔心失去型。直接撫養(yǎng)孩子一方擔心對方借探視之機把孩子搶走,因此拒絕對方進行探視。他們把孩子當成自己的私人物品,認為既然孩子歸他撫養(yǎng),就與對方沒有任何關系了,生怕對方借探視孩子的機會,與孩子拉攏感情,最終達到奪走孩子的目的。這種情況往往伴隨著家中老人的干預,很多老年人傳宗接代的思想非常嚴重,絕不允許自己的孫子被離了婚的兒媳婦搶走,所以千方百計地阻撓對方探視孩子。這種情況約占探視權糾紛案件的10%。
四是誤導疏遠型。直接撫養(yǎng)一方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對不直接撫養(yǎng)的父或母感情發(fā)生淡漠,導致孩子拒絕接受對方探視。例如,某探視子女權糾紛案,被告(孩子的父親)辯稱不是他不同意原告探視孩子,而是孩子自己不愿意見原告。法院判決原告每月探視兩次孩子,但每次探視時,被告把他的父母、哥哥、姐姐等親屬都叫來,孩子只是依偎在奶奶懷里,既不跟母親說話,也不去看母親帶給他的禮物,更不同意跟母親出去玩。孩子已經四歲半了,父母又剛剛離婚,孩子不可能不愿意見到母親。很顯然,這是被告有意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的結果。這種情況約占探視權糾紛案件的15%。
五是條件要挾型。直接撫養(yǎng)一方把探視權和撫養(yǎng)費問題捆綁對待,把允許對方探視作為向其主張撫養(yǎng)費的手段,如果對方暫時無力給付撫養(yǎng)費,就阻撓對方進行探視。比如,某孩子的父母離婚時,確定孩子由父親自行撫養(yǎng),后母親要求探視孩子,遭到父親的拒絕。父親認為,探視孩子是做母親的權利,但給付撫養(yǎng)費也是做母親的義務,她不能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不給撫養(yǎng)費,就不允許探視孩子。但孩子的母親也十分委屈,她認為自己沒有工作,沒有住房,身體有病,實在沒有能力給付撫養(yǎng)費,如果有能力,她也不會放棄孩子的撫養(yǎng)權。這種因撫養(yǎng)費糾紛引起的探視權糾紛約占探視權糾紛案件的15%。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lián)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lián)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