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外懷孕導致離婚 丈夫索賠無據(jù)
來源:深圳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6-04 09:56:19
【案例】
陳民與王芹一九九六年經人介紹結婚,一九九七年春節(jié)后陳民外出經商。
王芹在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與該朋友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二OOO年春節(jié)陳民回家,發(fā)現(xiàn)妻子已懷孕,認為妻子對自己不忠實,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造成懷孕。經調解無效,陳民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王芹支付損害賠償費七萬元。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一、王芹的懷孕確實是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與朋友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所致,并非與他人同居,但該行為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二、陳民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在外經商期間王芹在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jù),在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期間內仍不能提交王芹在陳民外出經商期間在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jù)。
【分析】
一、準予原告陳民的離婚請求。
陳民為家庭生活外出經商,雖長期不歸,實是情有可諒,王芹在家應遵從社會公德,踏踏實實地生活。但王芹沒有做到,懷孕雖然是因一次朋友聚餐偶然失情所致,但仍然是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突現(xiàn)了其違反《婚姻法》關于“夫妻間應當互相忠實”的規(guī)定,嚴重傷害了作為丈夫陳民的感情,是導致家庭婚姻關系破裂的根本原因?!痘橐龇ā分嘘P于“夫妻間應當互相忠實”的規(guī)定,主要是要求夫妻間的性生活的專一性,王芹正是因為違反了這一規(guī)定,嚴重傷害了丈夫的感情,導致婚姻感情破裂,陳民才提出離婚的?!痘橐龇ā返谌l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有五種情況,其中第五種是:”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正是依據(jù)《婚姻法》的這一規(guī)定判決準予離婚的。
二、陳民的婚姻損害賠償七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婚姻損害賠償,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是指在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但這種賠償請求是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規(guī)定的,不是什么情況下無過錯方都可以提起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提起損害賠償?shù)姆秶牵?ldquo;1)重婚;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開這四種情況,離婚時無過錯方是不能要求損害賠償?shù)?。本案原告陳民以其妻王芹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而懷孕,訴請賠償損失七萬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以下兩個原因:
1、王芹的懷孕不適用“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規(guī)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指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致王芹懷孕是因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時,王芹偶然的一次失情所致,不能稱為同居,只能是常人所稱的“通奸”行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構成同居行為應符合以下三個要件:1)婚外異性;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生活。顯然,王芹的懷孕不是與“婚外異性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生活”所致,不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構成要件,陳民以“王芹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所致懷孕”的理由不成立,應不予認定。
2、陳民沒有證據(jù)證明“王芹趁自己外出打出之機與他人同居”的訴訟理由。陳民訴訟離婚的理由是“王芹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因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陳民沒有證據(jù),僅憑王芹懷孕這一事實不能證明“王芹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在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期間內,陳民仍不能提交相關證據(jù),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依據(jù)《婚姻法》及其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判決對陳民的婚姻損害賠償七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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