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病者能否作為原告起訴離婚?
來源:華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 時間:2016-01-13 11:00:28
摘要:患有精神病者能否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呢?如果不可以的話,誰又可以代理精神病人起訴離婚呢?對于這些問題,下文將通過一個案例為您詳細介紹。
案情介紹:妻子有精神病還起訴離婚
2012年5月,黃某(女)與康某(男)在戀愛期間,明確告知康某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癥,且需繼續(xù)治療。康某不以為意,于同年12月,與黃某一起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手續(xù)。婚后,黃某因得不到繼續(xù)治療,精神病發(fā)作。黃某之父得知后,把黃某接回娘家治療。后縣殘疾人聯合會給黃某頒發(fā)了殘疾人證,確認黃某為二級精神殘疾,監(jiān)護人一欄則填寫黃某之父的名字。去年11月,黃某之父以黃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與康某離婚。
爭議焦點:精神病人能否作為原告來起訴
在審查過程中,就黃某能否作為本案的原告問題,有以下三種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黃某可以作為本案的原告,不需經過特別程序,可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種觀點認為,黃某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應由黃某之父作為原告,申請婚姻關系無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黃某可以作為本案的原告,但應由黃某之父先申請宣告黃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經法院認定黃某的民事行為能力后,黃某之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律師說法:誰可以代理精神病人起訴離婚
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黃某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及其喪失時間是本案的前置問題,需先經特別程序認定。黃某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發(fā)作,難以認定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時間。如果是婚前喪失,可以由黃某之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民政局頒發(fā)的結婚證或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黃某與康某的婚姻無效;如果是婚后喪失,則應以黃某的名義提起離婚,由黃某之父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
無需啟動特別程序變更監(jiān)護人。《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jiān)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本案中,康某作為第一順序監(jiān)護人,在訴訟中與原告黃某是對立方,顯然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人民法院指定監(jiān)護人時,前一順序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無監(jiān)護能力或對被監(jiān)護人明顯不利的,可基于對被監(jiān)護人有利的角度,從后一順序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中擇優(yōu)確定。人民法院審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離婚案件時,可以據此排斥配偶作為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據此,可由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指定黃某之父作為黃某的法定代理人。
離婚為雙方意思表示,不能由他人代為行使。離婚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是否提出離婚訴訟,是婚姻當事人的自主行為,本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應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guī)定作出是否離婚的裁判,不存在法定代理人替被告作出是否離婚的意思表示的問題。對于審理離婚等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法院一般堅持當事人必須到庭。而且調解是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否和好、是否撤訴、是否同意離婚等都需要當事人本人作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本案中,黃某之父不能代表黃某提起離婚訴訟。
綜上,本案中應以黃某的名義起訴,黃某之父無權代表黃某提起離婚訴訟。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后一篇:婚前房產加妻子名字,離婚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