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能否要求分割尚未交付使用的安置房
來源:http://www.china.com.cn/ 作者:chenny 時間:2013-08-08 15:15:58
女青年吳某與男青年胡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共同居住在胡某在農村的住所,吳某將戶口也遷至胡某處。2006年,二人生育兒子小胡。2012年5月,胡某的房屋依法被征收,胡某作為戶主與當?shù)卣炗喠艘环莘课莶疬w安置協(xié)議,約定安置房是按照每戶每人35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按此協(xié)議,胡某一家三口分得一套105平方米住房。2012年12月,吳某與胡某因感情破裂離婚,兒子小胡由胡某撫養(yǎng),但未就安置房的歸屬進行約定。今年1月,吳某將胡某訴至法院,要求對安置房的所有權進行分割。據(jù)悉,該安置房仍在建設中,尚未交付使用。
對于本案中吳某能否要求對尚未交付的安置房進行分割,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安置房尚未交付,吳某起訴的標的并不存在,故應裁定駁回起訴。第二種觀點認為,拆遷安置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為當?shù)卣c胡某,吳某并不是該協(xié)議的當事人,其要求對安置房進行分割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故對吳某的訴求不應支持。第三種觀點認為,該安置房為吳某與胡某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故對吳某的訴求應予支持。
法官釋法:首先,雖然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約定的安置房仍在建設中,尚未實際交付,但基于國家政策、政府誠信等綜合因素考慮,該協(xié)議效力是預期能夠實現(xiàn)的,該協(xié)議約定的利益是確定的、必然的。吳某基于自己應得財產份額而提出相應的訴求,是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基本居住權,至于該安置房是否交付,并不影響吳某對自身利益的主張。
其次,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雖然是胡某與當?shù)卣炗喌模匙鳛閼糁骱炗喆藚f(xié)議,并不當然由其個人取得該安置房的所有權,其代表是整個家庭,應由整個家庭對該安置房享有所有權。對安置房進行分割并不涉及拆遷協(xié)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只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故吳某有權提出分割安置房的訴請。
最后,拆遷安置房雖然是對原物權人胡某的原有住房進行補償,但其不僅具有對物補償?shù)奶匦?,也具有對公民居住權保障的特性,協(xié)議約定安置房的面積是按照人口而非按原建筑面積來確定,這充分體現(xiàn)了對公民居住權的保障,故胡某獲得的安置房應是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家庭共同財產。對離婚時尚未處理的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三)第18條規(guī)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jīng)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據(jù)此,對吳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轉自:中國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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