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
來源:互聯(lián)網 作者: 時間:2016-06-01 09:46:10
摘要:無法協(xié)議離婚的,只能通過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中,先要明確案件的管轄法院在哪,因為只有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才會受理離婚訴訟。那么要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呢?下文就為您詳細介紹,幫助您更好的解決問題。
一、被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qū)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后被勞動教養(yǎng)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jiān)禁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勞動教養(yǎng)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6、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特別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訴訟管轄
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的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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