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 還能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嗎?
來源:華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五美律師 時間:2022-06-07 09:15:23
在再婚家庭中,如果夫妻一方對于配偶攜帶的未成年子女形成了撫養(yǎng)關系,那么當夫妻解除婚姻關系之后,其與繼子女的撫養(yǎng)關系是否必然解除?換句話來講,自己撫養(yǎng)的繼子女在離婚后還能與親生子女爭奪遺產嗎?
法律界對此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當然可以,因為根據《繼承法》與《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來看,并未對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享有繼承權加以限制,因此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無論其生父母是否與繼父母解除婚姻關系,都不影響其本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而另外一種觀點認為當然不行,理由是繼父母子女關系基于姻親關系而形成,若姻親關系解除則必然導致基于此種關系而產生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基礎的喪失,因此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若生父母與繼父母解除婚姻關系,則無法享有繼承權。那么,司法實踐中對于這類案件究竟如何處理的呢,我們先看以下兩則真實案例吧。
案例一:繼子女與親生子女均等繼承
被繼承人袁某于2016年5月16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袁某生前與前妻吳某英于1994年12月12日協(xié)議離婚,二人育有一女袁某某。陳某某與前夫陸某川生育一女陸某某。2000年8月23日,陳某某與陸某川協(xié)議離婚,約定陸某某由陳某某撫養(yǎng)。2000年11月1日,袁某與陳某某結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袁某、陳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協(xié)議離婚。袁某死亡后,袁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袁某的全部遺產,理由是被繼承人袁某與陳某某結婚時,陸某某已經十六周歲,14年之后隨著被繼承人袁某與陳某某解除婚姻關系,被繼承人與陸某某之間的繼父女關系也隨之解除,之后其與被繼承人再無來往,陸某某從未來照料、探望過被繼承人,更未贍養(yǎng)過被繼承人,陸某某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應享有繼承權。陸某某辯稱陳某某與被繼承人袁某結婚時其尚未成年,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關系很好。袁某生病期間的部分費用是從陳某某賬戶支出,而陳某某與陸某某的財產是混同的,故陸某某對袁某也盡了相應的義務,故應當享有袁某遺產的繼承權。

(一)爭議焦點
陸某某生母與袁某結婚時,陸某某尚未成年;陸某某生母與袁某解除婚姻時,陸某某已經成年。此時,陸某某是否享有袁某的繼承權?
(二)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某與袁某結婚時,陸某某在校讀書,尚未成年,從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袁某辦理的繼父證明以及陸某某提供的照片等可見,袁某對陸某某的生活和教育都進行了關心照料,因此陸某某與袁某形成了具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女關系,并且不因袁某與陳某某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故陸某某應作為袁某的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袁某某與陸某某按照法定繼承均等繼承袁某的遺產。袁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有繼承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案中,被繼承人袁某與陳某某結婚時,被上訴人陸某某尚未成年,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在案證據,認定被繼承人袁某與被上訴人陸某某之間有事實上的撫養(yǎng)關系,進而認定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袁某的遺產有繼承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故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案例二:繼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鄭某1于2002年6月30日出生,其母親華某與鄭某6于2003年12月22日再婚,鄭某1隨鄭某6、華某共同生活。2016年,華某起訴鄭某6要求解除婚姻關系,2016年8月26日,平谷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準予華某與鄭某6離婚。離婚后,華某及鄭某1即搬離涉案房屋,鄭某6不再給付鄭某1撫養(yǎng)費,鄭某1也未看望鄭某6。2018年9月4日,鄭某6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去世時無配偶及其他子女。鄭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鄭某6涉案房屋由鄭某1繼承。一審法院查明鄭某6兄弟姐妹共五人,除鄭某6外,其大姐鄭某2、二姐鄭某3、大哥鄭某4、二哥鄭某5。鄭某6喪葬事宜均由其兄弟及侄子辦理,鄭某1未參加鄭某6葬禮及吊唁活動。

(一)爭議焦點
華某與鄭某6離婚時,鄭某6與鄭某1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一并解除?鄭某1是否享有對鄭某6的繼承權?
(二)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雖然以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后,就形成了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它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但不能認為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一旦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自然終止。對于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受繼父母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對于未成年子女,如繼父母與其生父母離婚時,其與繼父母關系不解除,繼父母仍有繼續(xù)撫養(yǎng)他們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xù)撫養(yǎng)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yǎng)。通過該規(guī)定可知,離婚時繼父母不同意繼續(xù)撫養(yǎng)繼子女的,繼子女應由其親生父母撫養(yǎng),與繼父母關系隨之消滅。
本案中,華某與鄭某6離婚時,鄭某1尚未成年,此后鄭某6與鄭某1無來往,亦未給付鄭某1撫養(yǎng)費。鄭某1在搬離涉案房屋后也未回來探望過鄭某6,鄭某6的喪葬事宜及吊唁事宜其均未參與。以上事實可以認定鄭某6不同意再繼續(xù)撫養(yǎng)鄭某1,鄭某6與鄭某1之間繼子女關系已經解除,故鄭某1不能作為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參與鄭某6的遺產分配。
鄭某1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采納。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鄭某1與鄭某6之間存在撫養(yǎng)的事實,但是并未撫養(yǎng)其至成年,且在華某與鄭某6離婚訴訟中可見鄭某6不愿再撫養(yǎng)鄭某1,離婚后鄭某1與鄭某6亦無往來,從情感上就此切斷聯(lián)系。由于婚姻家庭及繼承法律旨在保護公序良俗和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因鄭某1尚未成年時鄭某6即去世,無法實現對鄭某6的贍養(yǎng),且基于鄭某6與華某離婚后不愿再與鄭某1維系撫養(yǎng)關系,現鄭某1以雙方形成撫養(yǎng)關系為由要求繼承鄭某6的遺產,依據不足,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鄭某1繼承遺產的訴訟請求,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律師說法
從上述案例可以發(fā)現,人民法院認定繼子女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對于繼父母享有繼承權主要基于以下事實:
(一)繼子女與繼父母已形成撫養(yǎng)關系;
(二)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已經成年,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未通過法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關系;
(三)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尚未成年,繼父母繼續(xù)撫養(yǎng)繼子女。
上述司法實踐也比較符合公序良俗與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一般認為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完畢撫養(yǎng)義務之后,雙方的父母子女關系并不能自然解除,繼子女應當按照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相關規(guī)定對繼父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此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也符合公序良俗與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反之,若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尚未成年,一般認定為繼父母子女的關系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否則繼父母仍對繼子女負有撫養(yǎng)義務,而未成年繼子女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并未履行贍養(yǎng)繼父母的義務就享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明顯造成權利義務的不對等,也不符合善良風俗,故離婚時尚未成年的繼子女對于繼父母不享有繼承權。繼父母繼續(xù)撫養(yǎng)繼子女的除外。
律師建議
綜上所述,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已經成年的,對繼父母的遺產仍享有法定繼承權。當然在實際分割遺產的時候,其對父母是否履行贍養(yǎng)義務等因素會作為如何分割遺產的考量標準,但畢竟其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不容置疑。相信這個結果絕非被繼承人所希望的,那么如何能夠避免此類情形的發(fā)生呢?律師建議:繼父母最好在專業(yè)律師的指導下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遺產由親生子女繼承。這樣能夠有效避免幫助別人撫養(yǎng)成年的繼子女,在自己與其生父母離婚后,反過來還與自己的親生子女爭奪遺產。
法律界對此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當然可以,因為根據《繼承法》與《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來看,并未對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享有繼承權加以限制,因此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無論其生父母是否與繼父母解除婚姻關系,都不影響其本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而另外一種觀點認為當然不行,理由是繼父母子女關系基于姻親關系而形成,若姻親關系解除則必然導致基于此種關系而產生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基礎的喪失,因此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若生父母與繼父母解除婚姻關系,則無法享有繼承權。那么,司法實踐中對于這類案件究竟如何處理的呢,我們先看以下兩則真實案例吧。
案例一:繼子女與親生子女均等繼承
被繼承人袁某于2016年5月16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袁某生前與前妻吳某英于1994年12月12日協(xié)議離婚,二人育有一女袁某某。陳某某與前夫陸某川生育一女陸某某。2000年8月23日,陳某某與陸某川協(xié)議離婚,約定陸某某由陳某某撫養(yǎng)。2000年11月1日,袁某與陳某某結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袁某、陳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協(xié)議離婚。袁某死亡后,袁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袁某的全部遺產,理由是被繼承人袁某與陳某某結婚時,陸某某已經十六周歲,14年之后隨著被繼承人袁某與陳某某解除婚姻關系,被繼承人與陸某某之間的繼父女關系也隨之解除,之后其與被繼承人再無來往,陸某某從未來照料、探望過被繼承人,更未贍養(yǎng)過被繼承人,陸某某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應享有繼承權。陸某某辯稱陳某某與被繼承人袁某結婚時其尚未成年,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關系很好。袁某生病期間的部分費用是從陳某某賬戶支出,而陳某某與陸某某的財產是混同的,故陸某某對袁某也盡了相應的義務,故應當享有袁某遺產的繼承權。

(一)爭議焦點
陸某某生母與袁某結婚時,陸某某尚未成年;陸某某生母與袁某解除婚姻時,陸某某已經成年。此時,陸某某是否享有袁某的繼承權?
(二)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某與袁某結婚時,陸某某在校讀書,尚未成年,從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袁某辦理的繼父證明以及陸某某提供的照片等可見,袁某對陸某某的生活和教育都進行了關心照料,因此陸某某與袁某形成了具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女關系,并且不因袁某與陳某某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故陸某某應作為袁某的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袁某某與陸某某按照法定繼承均等繼承袁某的遺產。袁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有繼承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案中,被繼承人袁某與陳某某結婚時,被上訴人陸某某尚未成年,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在案證據,認定被繼承人袁某與被上訴人陸某某之間有事實上的撫養(yǎng)關系,進而認定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袁某的遺產有繼承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故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案例二:繼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鄭某1于2002年6月30日出生,其母親華某與鄭某6于2003年12月22日再婚,鄭某1隨鄭某6、華某共同生活。2016年,華某起訴鄭某6要求解除婚姻關系,2016年8月26日,平谷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準予華某與鄭某6離婚。離婚后,華某及鄭某1即搬離涉案房屋,鄭某6不再給付鄭某1撫養(yǎng)費,鄭某1也未看望鄭某6。2018年9月4日,鄭某6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去世時無配偶及其他子女。鄭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鄭某6涉案房屋由鄭某1繼承。一審法院查明鄭某6兄弟姐妹共五人,除鄭某6外,其大姐鄭某2、二姐鄭某3、大哥鄭某4、二哥鄭某5。鄭某6喪葬事宜均由其兄弟及侄子辦理,鄭某1未參加鄭某6葬禮及吊唁活動。

(一)爭議焦點
華某與鄭某6離婚時,鄭某6與鄭某1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一并解除?鄭某1是否享有對鄭某6的繼承權?
(二)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雖然以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后,就形成了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它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但不能認為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一旦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自然終止。對于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受繼父母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對于未成年子女,如繼父母與其生父母離婚時,其與繼父母關系不解除,繼父母仍有繼續(xù)撫養(yǎng)他們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xù)撫養(yǎng)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yǎng)。通過該規(guī)定可知,離婚時繼父母不同意繼續(xù)撫養(yǎng)繼子女的,繼子女應由其親生父母撫養(yǎng),與繼父母關系隨之消滅。
本案中,華某與鄭某6離婚時,鄭某1尚未成年,此后鄭某6與鄭某1無來往,亦未給付鄭某1撫養(yǎng)費。鄭某1在搬離涉案房屋后也未回來探望過鄭某6,鄭某6的喪葬事宜及吊唁事宜其均未參與。以上事實可以認定鄭某6不同意再繼續(xù)撫養(yǎng)鄭某1,鄭某6與鄭某1之間繼子女關系已經解除,故鄭某1不能作為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參與鄭某6的遺產分配。
鄭某1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采納。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鄭某1與鄭某6之間存在撫養(yǎng)的事實,但是并未撫養(yǎng)其至成年,且在華某與鄭某6離婚訴訟中可見鄭某6不愿再撫養(yǎng)鄭某1,離婚后鄭某1與鄭某6亦無往來,從情感上就此切斷聯(lián)系。由于婚姻家庭及繼承法律旨在保護公序良俗和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因鄭某1尚未成年時鄭某6即去世,無法實現對鄭某6的贍養(yǎng),且基于鄭某6與華某離婚后不愿再與鄭某1維系撫養(yǎng)關系,現鄭某1以雙方形成撫養(yǎng)關系為由要求繼承鄭某6的遺產,依據不足,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鄭某1繼承遺產的訴訟請求,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律師說法
從上述案例可以發(fā)現,人民法院認定繼子女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對于繼父母享有繼承權主要基于以下事實:
(一)繼子女與繼父母已形成撫養(yǎng)關系;
(二)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已經成年,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未通過法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關系;
(三)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尚未成年,繼父母繼續(xù)撫養(yǎng)繼子女。
上述司法實踐也比較符合公序良俗與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一般認為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完畢撫養(yǎng)義務之后,雙方的父母子女關系并不能自然解除,繼子女應當按照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相關規(guī)定對繼父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此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也符合公序良俗與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反之,若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尚未成年,一般認定為繼父母子女的關系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否則繼父母仍對繼子女負有撫養(yǎng)義務,而未成年繼子女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并未履行贍養(yǎng)繼父母的義務就享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明顯造成權利義務的不對等,也不符合善良風俗,故離婚時尚未成年的繼子女對于繼父母不享有繼承權。繼父母繼續(xù)撫養(yǎng)繼子女的除外。
律師建議
綜上所述,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已經成年的,對繼父母的遺產仍享有法定繼承權。當然在實際分割遺產的時候,其對父母是否履行贍養(yǎng)義務等因素會作為如何分割遺產的考量標準,但畢竟其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不容置疑。相信這個結果絕非被繼承人所希望的,那么如何能夠避免此類情形的發(fā)生呢?律師建議:繼父母最好在專業(yè)律師的指導下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遺產由親生子女繼承。這樣能夠有效避免幫助別人撫養(yǎng)成年的繼子女,在自己與其生父母離婚后,反過來還與自己的親生子女爭奪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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