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究竟歸誰?
來源:華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師 時間:2022-07-20 14:21:23
同居已經(jīng)是十分普遍的現(xiàn)象,正在、即將、可能步入同居生活的你以及準備解除同居關系的你又是否了解同居期間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屬性呢?解除同居關系后,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究竟歸誰?別著急,小編通過案例告訴你!
同居無非導致三種結果:
保持現(xiàn)狀→繼續(xù)同居
改變現(xiàn)狀→結婚
改變現(xiàn)狀→分手
分手后,雙方往往需要面對如何處置同居期間財產(chǎn)的問題。華南婚姻家事律師團隊提示您,解除同居關系后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① 解除同居關系后,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進行析產(chǎn)的,首先需確認財產(chǎn)是否是同居期間所得。
② 對已確認系同居雙方共有的財產(chǎn),雙方均主張財產(chǎn)歸屬的,法院將依據(jù)雙方的出資情況確認男女雙方對財產(chǎn)所占的比例。
③ 在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據(jù)對財產(chǎn)的出資比例、占有使用情況等因素,對房屋歸屬作出處理。
以案說法
盧某與郭某原系同居男女朋友關系。同居期間,盧某與郭某共同出資購買了一房屋,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盧某名下。房屋購買總價款為125萬元,其中首付款60萬元,公積金貸款65萬元?,F(xiàn)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因對房屋的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盧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
一審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案號:(2013)海民初字第26824號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 (2014)一中民終字第4035號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同居期間,盧某與郭某出資購買了房屋,該房屋屬盧某與郭某的按份共有財產(chǎn),在同居關系解除后應予以分割。
關于房屋份額問題,由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故應按雙方各自出資比例確定各自所占房屋份額。
根據(jù)盧某提供的建設銀行轉賬憑條,房屋購房首付款60萬元系盧某出資。郭某辯稱盧某轉賬支付的首付款60萬元系其交給盧某的現(xiàn)金所存,應視為其個人出資,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故對郭某之相關抗辯主張,不予采信。
雖然郭某提供了其與盧某之間的通話錄音,并在通話中多次詢問盧某是否承認購房首付款60萬元屬其個人出資,但盧某在通話中未明確表示購房首付款60萬元屬郭某的個人出資,故郭某以此主張盧某未予反駁即視為承認購房首付款60萬系其個人出資,沒有法律依據(jù),亦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認定房屋的首付款60萬元是由盧某出資購買。
關于公積金貸款還貸的情況,盧某認可郭某于2010年4月9日償還房屋貸款20萬元及2013年12月2日、2013年12月31日償還房屋貸款4600元,但否認郭某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向卡號尾號為2466的賬戶匯給盧某總計196,800元是用于償還貸款的,原因是這些款項并非直接匯入盧某名下的公積金還貸賬戶中??ㄌ栁蔡枮?466的賬戶系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后盧某提供給郭某的賬戶,且郭某每月匯入一定數(shù)額的錢款,其中有兩次分別為10萬元、5萬元的匯款。對此,盧某解釋稱郭某的相關全部匯款系用以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費。但郭某予以否認,認為其相關全部匯款系用以償還房屋貸款。
因盧某就上述解釋未提供證據(jù),法院認為有理由相信郭某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向卡號尾號為2466的賬戶匯給盧某總計196800元系為了用作償還房屋的貸款,無論盧某是否將該部分錢款實際用以償還房屋貸款,該部分錢款都理應視為郭某償還房屋貸款。
由于雙方均無法確認各自已償還房屋貸款中本金及利息的比例,故將依據(jù)公積金貸款本金65萬元在雙方已償還房屋貸款和剩余尚欠房屋貸款總和中所占比例,確定房屋總貸款中本金部分所占比例,并據(jù)此確定盧某、郭某各自償還的房屋貸款中的本金數(shù)額及盧某尚欠房屋貸款中的本金數(shù)額。
至于尚欠房屋貸款312,479.35元,該部分欠款系以盧某名義所借,且雙方當庭均同意由盧某負責償還,故而尚欠房屋貸款312,479.35元應視為盧某的個人出資,由盧某自行償還。盧某主張分割房屋時在房屋總價值中先行予以扣除。
最終法院根據(jù)雙方出資的比例確定雙方所占房屋的份額。
關于房屋如何分割,將根據(jù)房屋的實際占有狀況等客觀情況,參考雙方各自調(diào)解意見,法院依法判決房屋判歸郭某所有,郭某按照雙方達成的房屋總價值及盧某對該房屋的購買出資比例給付盧某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律師建議】
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郭某認為房屋首付款是由其取款后交給盧某,再通過盧某的賬戶支付給開發(fā)商的。但郭某卻未能提供較為直接的證據(jù),包括自己的取款記錄。而在雙方矛盾爆發(fā)之后,郭某試圖通過電話錄音取證。但在此時,對方已經(jīng)非常警惕,因此取證非常困難。最終,法院認定購房首付款60萬元系盧某出資。另外,郭某在同居期間以及同居關系解除之后,有固定通過銀行轉賬給盧某的記錄,且金額較大,法院最終認定了這些款項是郭某出資用于償還銀行貸款。
縱觀本案的認定情況,律師建議,在同居關系程序期間,雙方在購入大件財物時,要注意保留出資的相關證明,要注意避免通過現(xiàn)金操作,并在轉賬時注明資金的用途。
另外,財產(chǎn)的歸屬未必與登記情況相一致。法院在判決房產(chǎn)歸屬時會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包括雙方各自所占房產(chǎn)的份額,雙方各自擁有財產(chǎn)的情況,房產(chǎn)目前的使用情況,補償款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當事人可從上述這些方面著手準備證據(j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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