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小三繼承遺產(chǎn)?恐怕難過法律關(guān)!
來源:華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周娟律師 時間:2022-07-29 17:47:14
案情回顧
梧州市龍圩區(qū)的歐先生與被告陳女士是夫妻關(guān)系,倆人1996年已經(jīng)分居,至歐先生去世,均沒有在一起生活,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xù)。
雷女士自1996年起,與歐先生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歐先生的生活起居由她負責照顧。2006年,歐先生得到單位分房時,不想寫陳女士的名字,就以單位要配偶書寫放棄房產(chǎn)所有權(quán)才能辦理產(chǎn)權(quán)為由,由陳女士書寫了《放棄聲明》。2012年,購買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歐先生支付的,也是他出錢裝修。
為了預防日后的爭議,歐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書《遺書》,對此房產(chǎn)的歸屬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今年4月5日,歐先生因高血壓不治身故。歐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協(xié)同陳女士處理好歐先生身后事,與陳女士及其女兒商量房屋的事,但她們不做正面的答復。
為此,雷女士一紙訴狀請求法院確認歐先生《遺書》合法有效,并由陳女士等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協(xié)助辦理將該《遺書》中指定的房屋轉(zhuǎn)至其名下。
(案情來自廣西新聞網(wǎng))
法院審判觀點:
法院審理后認為,遺贈人歐先生的遺贈行為雖系其真實意愿表示,但內(nèi)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民事行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認為:
依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本案中歐先生以立遺囑的形式將房子留給“小三”的行為顯然是遺贈行為。而遺贈行為成立的一般生效要件就包含了“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即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本案的原告在歐先生與陳女士這段婚姻關(guān)系中,雷女士是他們婚姻關(guān)系的破壞者,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會支持和鼓勵這種破壞合法婚姻關(guān)系的行為。畢竟法院判決對社會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其評判標準代表著普通大眾的共同道德標準。故法院會認為男子遺囑留房給“小三”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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