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后又離婚財產(chǎn)分割糾紛
來源:網(wǎng)絡 作者: 時間:2016-01-05 11:45:43
摘要:因為生活瑣事沖動離婚的夫妻不占少數(shù),他們往往在離婚后都會后悔,因此而復婚。但是即使復婚了還是無法長久生活在一起而又離婚,那么對于這種復婚后又離婚的財產(chǎn)應該如何分割呢,引起的糾紛又應當如何解決呢?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
案情:復婚后又離婚財產(chǎn)分割起糾紛
2003年5月,小楊與結婚不到兩年的妻子黃某到法院打離婚官司。當時為了使妻子黃某同意離婚,小楊作出了很大的讓步,同意把婚后積蓄的6萬元存款都給黃某,隨后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由于找不到住房,離婚后兩人仍住在一套房子里。2004年1月,兩人又登記復婚。復婚后,因種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黃某提出離婚要求,小楊表示同意,但要求對6萬元存款進行分割。由于對這筆存款的所有權發(fā)生分歧,兩人再度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楊稱這6萬元存款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當初離婚時都給了對方并非出于自愿。雖然已離過一次婚,但又復婚了,配偶及財產(chǎn)均是原來的狀態(tài),沒有變化,而且自己已經(jīng)下崗,今后生活可能會遇到困難,所以主張應分得6萬元的一半。黃某則說這筆存款是她的婚前財產(chǎn),對方無權要求分割。
法院判決:復婚前財產(chǎn)屬婚前財產(chǎn)不予分割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兩人復婚后并沒有把這筆存款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于是在判決兩人離婚的同時,駁回了小楊分割6萬元存款的主張,只是判決黃某給予小楊8000元錢作為對小楊的一次性經(jīng)濟幫助。
律師說法:
小楊與黃某離婚時把自己本應分得的3萬元存款讓給了黃某,并由法院在離婚判決書中明確這筆存款全部歸黃某所有。后來,雖然兩人又復婚了,但從法律上看,這筆存款的所有權早已發(fā)生變化,成為黃某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了。復婚后再離婚,一般也無權要求分割。因為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包括復婚前的財產(chǎn),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小楊在與黃某復婚以后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將這筆存款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以他無權要求分割這筆存款,法院判決駁回小楊的主張是正確的。
我國婚姻法第42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chǎn)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法院考慮到小楊已經(jīng)下崗和實際經(jīng)濟狀況,判令黃某付給小楊8000元錢作為對小楊的一次性經(jīng)濟幫助,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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