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賠償標準
來源:華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師 時間:2017-07-31 10:46:00
摘要:在離婚糾紛中,發(fā)現一方有傷害另一方利益的情況的,那么可以在起訴離婚時,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金。那么,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時,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是多少,具體可以按照以下規(guī)定來。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3、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離婚損害賠償有關司法和婚姻生活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過錯種類: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4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
2.時間限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責任主體:對婚姻關系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4.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5.特別提醒: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一方面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后,其實可以就賠償的數額進行協(xié)商,如果協(xié)商確定不下的,那么建議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找個專業(yè)律師介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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